中国煤炭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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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学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年9月26日
来源: 中国煤炭学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煤炭学会(以下简称“中煤学会”)差旅费管理,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煤学会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严格遵循学会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秘书长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或 公务舱

  凭据报销

  副秘书长,部室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以下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 12小时或执行紧急任务的,经秘书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如打折机票价格低于同目的地特快或直达列车卧铺票价时,也可乘坐飞机。

  (三)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7时连续乘车 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 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条件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 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按照软卧和硬卧之间差价的60%给予补助。

  (四)学会每年统一为职工购买出行保险,不再单独报销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等任何形式的保险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六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七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2014)执行。凭住宿费发票,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出差人员报销了会议费或培训费的,不再发给会议或培训期间伙食补助,只发给在途期间伙食补助。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京内出差,可报销往返地铁、公交车或出租车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下井,可按照国家关于井下工作人员补贴标准,发放下井津贴。

  第十六条  到基层单位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扶贫)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补助按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十七条  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等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出差补助。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支票结算。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由中煤学会负责解释。